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(试行)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16-07-20浏览次数:135

1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做到令行禁止。

2、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、学校及基建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并严格按上级下达的基建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,决不搞无计划、超计划的建设。

3、严格按相关规章制度和招投标工作流程进行招标工作。在相关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,在相关监督部门指导下开展开标和评标工作,评标结果按相关规定在媒体上公示。确无法实行招标的零星项目和小型设备通过校相关采购部门,或在校监审部门的监督下由校基建修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。

4、建设过程中建材的选取和确定均需集体研究决定。根据施工图纸及招标中确定的材料品种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,确定材料的规格及档次。同时充分做好材料的市场调查研究工作,比质比价,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。

5、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“质量、进度、投资”的控制,实事求是的签署各种工程联系单、签证单、工程款拨付额审核单等文件。

6、严格合同管理制度和决算审核制度。坚决按合同支付工程款,认真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;工程竣工后必须先审计后办理决()算工作。

7、严守廉洁纪律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在基建管理和交往中,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,不受贿索贿,

 收受回扣;不接受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,不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、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;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。

8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勤奋工作,忠于职守;遵守社会公德,不参加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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